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及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合先敘明。
二、依任用法及相關函釋規定,並參酌本局94年10月19日局力字第0940065342號函,本年12月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未連任之鄉鎮市長及縣市議會議長至離卸任期間,其機關進用各類人員之處理方式如附「本(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期間,未連任之鄉鎮市長、縣市議會議長至離卸任期間,機關進用各類人員情形一覽表」。
- Jan 09 Sat 2010 22:56
本年12月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未連任之鄉鎮市長及縣市議會議長至離卸任期間,機關進用各類人員之處理方式
- Jan 09 Sat 2010 22:10
99年度公務人員學習時數規定
99年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暨本院96年7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703號函規定,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