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7月9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806號函及同年6月28日「研商現職公務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宜否支給學術研究費等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二、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2年6月28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之數額為低者,得核給是項差額。另其既無選擇是否支領代理國民小學校長主管職務加給之問題,自不生得否擇領兼職費問題,併予敘明。
三、原人事局96年10月3日局給字第0960063748號函及97年6月11日局給字第09700134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7月9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806號函1份供參
0709有關科長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其代理期間專業加給等支給疑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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