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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20032439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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