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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627502號函轉考試院101年3月3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10001699號書函及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提審核意見(二)略以:「又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等規定……顯見相關宣導成效未彰,考試院及行政院宜再加強宣導。」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對於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能更加瞭解,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於98年8月17日以部法ㄧ字第09830862321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
四、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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