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教育部101年2月15日臺人(一)字第101000207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1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茲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服研發替代役者,係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爰得採計服役期間第3階段之年資;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附錄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 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附錄二: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1、2項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 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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