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00年12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92363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原則上以學期 為單位,如有特殊需求則由學校與教師協商課務及時點事 宜,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 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 日」。另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於一個月前提出,俾預留作 業時間供學校遴聘代理、代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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