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屏東縣政府100年12月06日屏府人給字第1000320023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2月2日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函
2.說明:
一、查本部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函略以,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l小時者,不計。
二、次查本部97年8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149631A號函略以,本部94年9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40112052號書函及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函略以,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案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是以,本部上開94年9月13日及89年9月15日書函有關國民中小學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均併予停止適用。
三、以上開行政院97年7月30日函於「實際代理天數」部分,已無「含星期例假日」之文字,亦未規定「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l小時者,不計」,爰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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