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條規定:「各機關對加班費
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同要點第5條第1項規定:「
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
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
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第2項規定以,機關因
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
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0
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0
小時,專案加班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
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
局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
、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
,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二、承上,各機關加班費之請領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
,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惟因業務執行需較長時間
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報經本府
核准。
三、另為簡化程序、提昇效率,應天然災害來襲期間,執行災
害搶救及應變事宜,每人每月加班費之請領不超過70小時
者授權各機關逕行核定,超過70小時者仍請報府核准。(
本府95年9月12日屏府人給字第0950181144號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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