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二字第1033808912號函辦理

三、為符合前開公保法規定及簡化作業程序,爰配合增修現行
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一般退休(職)及政務人員請領退職酬勞金案件【退休(
職)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職)
事實表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另新增放棄
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
(二)退休(職)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此類人員於退休(
職)後如未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
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
切結書」,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
,經由服務機關函請銓敘部或退休(職)案審定權責機關
審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
保養老給付)。

(三)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案件:政務人員退職時
,符合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而選擇拋棄優惠存款
權利者,比照前開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之作法,由其
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及「公教人員保險一

次養老給付請領書」,經服務機關函請銓敘部審定。
四、前開修正後之事實表及新增之「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
」,請各機關自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
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
五、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攸關退休(職)公(政)務人員之權益
,各機關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
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
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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