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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查派遣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各機關應依法
令本公平原則辦理派遣勞工之權利義務,並注意其與機關
各類人員間之衡平性。故各機關應重新檢視派遣勞工所辦
理之業務內容與機關各類人員之分工及合理性,另請各機
關在機關預算容許下,或可考量增加派遣勞工業務工作量
能,並酌予調高薪資,以避免派遣勞工低薪化疑慮。
四、檢送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6月4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355791號函辦
理。
二、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三)
略以,「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除應公
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
同工同酬、同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
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
。為符合上開決議並考量各機關實際業務需求與保障派遣
勞工工作權,爰依各機關103年度辦理勞務採購運用派遣勞
工人數為基礎,調整各主管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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