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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0月29日部法三字第103
3883000號函辦理。
二、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含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
稱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得予任用及調任
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均須受任用法規(包括職組暨職系
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
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類科表〉及現職公務人員
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等)之相關限制。
三、復查現行一覽表附則五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
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擬調
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則六規定:「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
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
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
第8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
、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依上開
規定,附則五係指「依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取得
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得以職系專長再調任;附則
六則係指「依類科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
防機關任職者」得以職系專長再調任而言,故警察特考及
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須符合上開附則五、六規
定情形者,始得轉而適用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有關職系
專長之規定辦理調任(不包括調任辦法第4條有關同職組職
系或單向調任之規定);倘不符上開附則五、六規定情形
者,縱現職為調任辦法第3條所稱現職公務人員,亦仍不得
逕予適用調任辦法相關規定。
四、據前,應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必須先依
其考試類科所得適用之職系,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
職稱及官等、職等並歸列有職系之職務後,始得適用調任
辦法部分規定;如其為銓敘審定警察官制人員或尚未依職
系專長再調任人員,即擔任毋須受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
如機要職務)時,因非以考試及格資格依類科表規定取得職
系資格,即非屬前開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之適用對象,
故嗣後再改以須具任用資格職務任用時,仍須符合一覽表
附則五、六規定,始得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
任。

五、基於應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既無法以
其現任毋須受任用資格限制職務之身分,逕依調任辦法認
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該部歷次關於應警察特考或安檢
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經調任(再任)機要職務並經銓敘
審定有案後,即得以現職機要人員身分依調任辦法規定認
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非機要職務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又為適度維護是類考試及格人員權益,如其再調任
須具任用資格職務之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載於
本(103)年12月31日以前,仍得依本函下達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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