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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505號函辦
理。
二、檢送「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含
逐點說明)1份。

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一、為鼓勵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以拓展服務、關懷及公民參與之意識,豐富精神生活內涵及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機關:指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

(二)公教員工:指現職或退休之公務人員、教職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現職聘用、約僱人員。

(三)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三、各機關應結合社會資源、善用相關活動加強聯繫交流、提供適當協助及誘因,鼓勵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

四、各機關應主動調查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之意願,並視需要協助有意願者至相關志願服務資訊網或媒合平台建立資料。

   各機關對前項資料,應瞭解其媒合情形,必要時並協助轉介至運用單位及後續相關聯繫作業。

五、各機關應透過座談會、專題演講及協洽民間志願服務相關團體等方式,宣導參與志願服務理念,並參酌下列措施,鼓勵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

(一)辦理志願服務體驗活動,提高參與意願。

(二)安排參與志願服務心得分享。

(三)配合三節慰問信函或活動之舉辦,邀請或鼓勵退休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

(四)視實際需要,結合退休公教員工團體辦理觀摩、推廣志願服務活動。

六、現職公教員工利用公餘時間參與志願服務之時數,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相關規定登錄學習時數。

七、各主管機關得適時就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績優之各機關及承辦人員,提報表揚或給予適當獎勵。

八、遇有國家重大災害或緊急危難時,各機關得籌組志願服務團隊,即時投入關懷、服務工作,並提供相關之協助。

九、各機關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於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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