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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3月4日公訓字第104
0002311號函辦理。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
第1項)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
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第2項)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
、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
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次
按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說明略以:
「……二、……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
獻獎表揚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
獲選者為限。……」。
三、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8條及第11條
訂有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及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
條件,考量獲得該殊榮實屬不易,據此,該會同意公務人
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職務期間,曾獲
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得依旨揭
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9分及12分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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