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10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1684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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