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030304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略 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 、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 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該部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 計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 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 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三、次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在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教職員退 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 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不 得採計。(第2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公務 人員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 用本息移撥退休撫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四、承上,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 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自無法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 費用本息移撥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帳戶,爰不得採計 為退休年資;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應於轉 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育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退休年資,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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