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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人事總處102年2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20022437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係就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刪除第1項原列第9款「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增列第8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原第8款遞移至第9款。另為杜絕雙重國籍者隱匿其情事而擔任公務人員,於被查獲後僅被撤銷公務人員資格,並未追還所得,爰於同條第3項新增「但經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文字。
三、檢附原函如附檔。任用法28條修正條文(docx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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