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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科技人才相互支援實施要點第四點

721227日行政院台七十二人政壹字第35415函訂定

74821日行政院台七十四人政壹字第25226號函修正

911227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100389442號函修正

92825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20055090號函修正

97107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70063975號函修正

1013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

104212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040025218號函修正

四、相互支援科技人才之人事管理,規定如下:

(一)  採轉任方式者(以下簡稱轉任人員):

依轉任機關(構)人事管理規章之規定,其由民營機構轉任政府機關職務時,具有資格者,依法轉任。未具資格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主管機關訂定有關聘用之規定予以聘用;其聘用員額,以不超過各該機關(構)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限,並依規定程序陳報權責機關核准。如有超過百分之五限額之必要時,應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二)  採借調方式者(以下簡稱借調人員):

1、   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之科技人才借調至民營機構者,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以非主管人員為原則;其有必要借調主管人員,且借調(含續借)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得先調任非主管後再行外借。

2、   民營機構科技人才借調至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者,其借調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延長二年。但有業務需要,且係借調辦理相當主管職務工作者,得再延長二年。

3、   前目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即行歸建,不得再辦理借調。

4、   薪資:

(1)   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科技人才借調至民營機構者,在借調機構支薪。

(2)   民營機構科技人才借調至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者,得由借調機關(構)比照聘用人員所定之薪給標準支薪或仍在原民營機構支薪。

(3)   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間科技人才相互之借調,除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外,其薪資以在原服務機關(構)支領為原則,其考績(核)或晉敘,仍依原機關(構)之規定辦理。

5、   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間科技人才相互之借調,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6、   政府機關與公民營機構間得斟酌實際需要,實施部分時間借調,並依有關規定支給交通費。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2月12日院授人綜字第1040025218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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