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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公務人員一般健康
檢查實施要點」,及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
40022565號函訂頒「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
基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行政總處健康檢查
相關函釋規定,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2
4979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行政院函規定,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
字第211130號函、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
號函及98年7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3489號函,已自10
4年1月1日停止適用,爰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行政
總處依各年度主管人員全身健康檢查及上開院函所作相關
健康檢查函釋規定,亦均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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