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1年11月19日部銓二字第10136639921號函辦
理暨復屏東縣立萬巒國民中學101年9月10日屏巒中會字第
1010003376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加給」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爰加給係屬職務性質之給與,其給與情形
繫諸所任職務而定。復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及
第12條就「兼任」主管職務及「代理」職務加給之支給分
條規定,即因各有其訂定意旨,尚無法援引比較,先予敘
明。
三、再查各機關公務人員應以一人一職,並支領一職之俸給為
原則。職務代理係為因應各機關於專任職務出缺未經遴員
遞補、或現職人員因故離開職務時,避免業務中斷所為之


暫時性權宜措施。現職公務人員於奉派代理其他專任職務
,係為一人同時辦理二專任職務,職責程度確屬較為繁重
,爰規定於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得支領被代理人職
務之各種加給。至於業務及職責繁重程度未達置「專任」
職務,而於組織法規明定「兼任」之職務,其本質與設置
,與代理之職務擔負之職責繁重程度究屬有別。
四、綜上所述,有關貴校函詢由國中會計主任派兼各國小會計
員辦理會計業務,尚不得支領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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