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稱之妊娠期間,非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所稱
之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1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惟
仍得視個別情況而定;所稱之工作,其範圍涵括輪(值)班
、加班及待命服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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