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行政院101年8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010048058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九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附件圖示 附件1 行政院函.pdf
 附件圖示 附件2 修正條文.doc
 附件圖示 附件3 修正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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