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行政院101723日院授人培字第1010036608號函辦理。

二、旨揭行政院來函內容如下: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規定以,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同法第13條第2項並規定以,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復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1)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於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2)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參加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關之短期研討會及觀摩。但需前往其他地區學校、機構觀摩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該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並規定:「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綜上規定,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應確實按進修計畫從事進修學習,並依計畫核定之補助項目覈實支領公費補助。又該等人員於進修期間,得依上揭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參加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關之短期研討會。惟如涉及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或增加相關公費補助數額,仍應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該短期研討會納入進修計畫之一部分後始得前往,各機關可按該研討會性質,視經費情形審酌核予相關補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88z88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