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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6年7月22
日86局給字第24005號函規定:「各機關聘僱人員在聘僱期
間自殺身亡者,同意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
與辦法』之規定,比照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
金本息,並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酌給撫慰金。」係參酌銓
敘部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有關公務人
員自殺死亡者,准予比照病故辦理撫卹之規定辦理,惟該
部業以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將上開該
部85年10月1日函停止適用,上開原人事局86年7月22日函
所參酌公務人員自殺身亡准予比照病故辦理撫卹之理由已
不存在,爰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又各機關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自殺死亡者,參酌公務人員
撫卹法之精神,發還自提儲金之本息,且繳付離職儲金費
用5年以上者,同時發還公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
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5條第2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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