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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1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406191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依旨述標準表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認定基準,依雙方所訂工作契約(長期)或議定之內容支給,其中採按日計酬者,屬私人行程之日數應予扣除,俾使勞酬相符;至工作期間則由各機關就其實際工作性質、內容本權責認定。
三、至人事總處通函規定前,各機關業已訂定之契約或洽訂之工作期間之認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依原議定內容辦理。
四、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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