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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8日臺人(一)字第101003793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茲以前開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已明訂高級中等學校係指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年資自不包括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年資。
三、另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爰有關高級中學進修學校兼任教師年資,依上開規定以折半計算。
四、隨文檢附教育部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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