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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2
條所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所稱公職
,係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
二、按前揭「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係指符
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及「由各機關、學校、公
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團體、個人所僱用,或專以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
僱用」條件之職務。
三、有關支領退休俸退伍軍職人員就任「公職」之適用範圍及
俸金發放事宜,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並轉所屬各機關(
構)或學校等單位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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