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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一字第1010024131號辦理。
二、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兼任財團法人教會董事職務;至兼職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請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應視其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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