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8月10日中選務字第1003
150255號函意旨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
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
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務工作須大量仰仗公立學校
教師之參與,受推薦者不得拒絕。又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
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須至鄉(鎮、市、
區)公所點領選舉票,並與部分工作人員前往佈置投票所
,故迭有教師反應渠辦理上開工作期間,地方政府或學校
常因故未能核支代課鐘點費,致其所遺課務必須自理,影
響參與選務工作之意願。是以,
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
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
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
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

三、綜上,有關本縣公立學校教師參加選務工作公假期間所遺
課務代課鐘點費核支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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