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51號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PDF],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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