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14日臺國(四)字第1000195613號令辦理。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第11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獲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一、嘉獎三次做為記功一次。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
功。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第二項)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三、鑒於「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有關校長、主任之甄選、遴選獲受聘資格之限制性規範,旨在於確保教育行政人員良好之工作績效及品德操守,以為教職員工生之模範表率,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為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教師之獎懲於同一學年度得累計及相互抵銷之立法意旨不同。
四、綜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及第11條有關記過以上認定,端視該行政處分是否達記過以上,不適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教師獎懲得於同一學年度累計及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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