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0年9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526682號函
辦理。
二、檢附修正「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
」第一點修正對照表1份。











修正規定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



現行規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如有調整放假,須於前述假期前一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欠缺彈性,滋生窒礙,爰修正本原則第一點第一款,增列得於上開假期後一週補行上班,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俾使規定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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