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0年11月25日廉利字第1000501187號
函轉監察院秘書長100年10月24日秘台申貳字第1001833828
號函(如附件)及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
委員會第36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按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
、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其他具有經
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等財產上利益,及任用
、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考績之評
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 4 條所稱
利益,此有法務部96年10月4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
函釋足資參照。則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
)未予迴避,自已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應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故請加強
宣導避免同仁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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