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99年12月13日局地字第0990069097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各機關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除申請增列入當年度各項考試分發職缺,或依規定商調其他機關具該職缺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或自行遴用具該職缺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外;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如依上開方式仍無法進用合格之人員時,自得由人事局審酌同意列入下一年度同項考試任用計畫,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準此,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8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臨時出缺,倘經人事局審酌同意列入下一年度同項考試任用計畫,即得依上開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及第6點規定,得約聘(僱)人員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為止。


(相關函文函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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