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
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
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
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
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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