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
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2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
如下:考量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尚非中立法
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公職候選人,以及如依同項第7款
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限制,恐有擴張該條限
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範圍,因此,擬參選人
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
拜票之行為,原則上不受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限制
,惟仍以儘量避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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