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函文號:行政院 99.12.08. 院授人給字第0990024435號
日  期:99/12/08
要  旨:
有關各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撫卹權益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出  處:
行政院
本  文:
主旨:有關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人員於退
休前亡故者之撫卹事宜,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依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貴府99年 6月8 日府人三字第0990151205號
函辦理。
核復事項:
為期衡平處理各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撫卹權益,參照原臺灣省
政府61年11月15日府人乙字第131030號令,重行規定如下,並溯自88年
7月1日生效:
一、適用對象: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之
人員。
二、撫卹金給與標準: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均比照60年6月4日公布施
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辦理;惟年撫卹金之發給,在職15年以上
未滿20年者以3年為限,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以4年為限,25年以上
者以5年為限,並以一次發給(每年以6個基數計算),另因公死亡
者加給25%。
三、殮葬補助費: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火葬發給 7個月
,土葬發給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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