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9日局力字第09900144971號函辦理。
二、有關機關首長就任前,已任職於所屬機關臨時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親屬,因渠等人員進用時,該長官尚無用人權限,自無從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且顧及勞動契約履行之信賴保護,及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迴避進用之臨時人員,在各機關首長就任前進用者,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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