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271813號
函辦理兼復貴局99年8月2日基環行壹字第0990014670號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
表」說明四、規定略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
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
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及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
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
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
,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
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三、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
實施要點」規定略以,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
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
且自願工讀,及設籍在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
學生,得申請一般工讀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1萬7,0
00元。再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年3月24日原民教字第0
970016213號函略以,工讀助學金因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
為一定條件,有獎學金之意涵,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
規定免稅。及該會99年10月8日原民教字第0990052090號函略
以,上開實施要點中所列「獎學金」,係屬優秀學金獎學金
;「一般工讀助學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係
屬生活學習金性質,非因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據上,以上開
工讀助學金係屬兼具有政府提供工讀機會之一種特殊身分助
學補助性質,且非屬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依前開
「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公教人員應就子女教育補
助及原住民一般工讀助學金擇優擇一支領,不得重複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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