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各項給付之請領時效,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9條規定,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請勁參閱「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宣導」(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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