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3年1
月13日公訓字第103000024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由保訓會辦理或委
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規定。
(二)增訂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
才資料庫,俾供機關用人查詢。
(三)為加強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貢獻所學於機關業
務之推動,增列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
少於六個月之規定。
三、旨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業登載於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俾供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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