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月12日局給字第1000021478號函,有關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仍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者,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以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99年度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職務加給,得否依支給月數不同按比例計算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一、 復貴部99年12月3日法人決字第0999052627號函。
二、 旨述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 考績獎金:案經轉准銓敘部99年12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93287207號書函復以,該部同年4月30日部銓二字第0993195613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自願降調低職等職務人員,依加給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於99年5月17日起改依同條第1項規定支領較低職等主管職務加給者,其99年年終考績獎金,........基於信賴保護及衡平原則,該等人員縱於考績年度中職務並無異動,然實質上確有因法令修正致其次年1月1日俸給總額減少之情形,爰同意參照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依其實際支領之俸給總額,按比例計算其99年考績獎金,以維權益。
(二) 年終工作獎金:依「九十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五)規定:「99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爰本案人員於99年內如有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得依所支不同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三) 未休假加班費:查本局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惟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由主管人員(含兼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其未休假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茲為與前開銓敘部99年4月30日電子郵件釋示之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一致,同意本案人員得比照上開本局89年3月15日函規定,依所支不同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99年度未休假加班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z88z8866 的頭像
    z88z8866

    萬巒鄉公所ece人事服務平台 e:enthusiasm c:care e:efficiency

    z88z88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