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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女兒雖非男兒身,仍可繼承家中產


壹、案例問題
我是一位已出嫁的女兒,是否有權回家繼承剛去世的父親所遺留的房地?可分得多少錢?如果母親偏心都要分給二位哥哥,又叫我回家簽拋棄遺產書,我該怎麼辦?
貳、法律解析
傳統觀念上,有人會認為出嫁的女兒,是不能回家分得父母的遺產,但其實這種傳統觀念,不僅與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權有所出入,亦是與民法的規定相互違背。妳的提問,可證明我們的法律理念還是無法深入到日常生活,才會有法律講的是一套「道理」,即出嫁女兒當然可以分得遺產;但生活裡卻又是用另一套「道理」,出嫁女兒不能分得遺產。
  在民法規定裡,父母親所生的女兒和兒子,都有權來繼承家祖的產業,專業術語叫「繼承權」,妳和二個哥哥一樣,當然都有繼承權,不會因為出嫁,即失去與父母親的親屬關係,而剝奪繼承權。
 目前台灣社會裡,仍有一些長輩在分財產時,會刻意要求已出嫁的女兒回來,以半強迫的方式令其簽字拋棄遺產繼承,為此導致兄弟姊妹為爭奪遺產而反目成仇,手足因爭遺產而興訟打官司很常見。所以,做父母及兄長的,不但應有男女平等的觀念,更要有法律觀念,做父母的分遺產,可別忘了已出嫁女兒的那一份。
  既然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妳究竟可分得多少呢,此部分的專業術語叫做「應繼分」?其實,妳的應繼分,是與二位兄長一樣的,也就是與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舉例而言,如果父死,母尚在,還有二位哥哥,如父母是採法定財產制,則父親於死亡時的財產,扣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應分配給母親之剩餘財產後,就是父親的遺產,繼承人有母親、二位哥哥和妳共四人,應分成四份,妳可得四分之一。若父親都把財產遺贈給二位哥哥,則母親及已出嫁的女兒,還是可以主張分得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的金額,這專業術語叫做「特留分」。
  總言之,只要父母死後留有遺產,已出嫁的女兒仍有「繼承權」,亦得主張某比率的「應繼分」,甚至於父母親偏心不給妳遺產,妳都還可以主張「特留分」,在不得已情況下,就只得靠打民事官司來解決了。再者,繼承子女千萬要記得,如果父母生前僅留下百萬財產,卻欠下債務達千萬,必須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民事拋棄繼承書,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否則,債權人金融機關事後可能會因繼承人未作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繼承人動產及不動產,最後變成「父債子償」。簡言之,死者所遺留之債務大於財產,子女記得去法院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也就是個人債務個人擔,以避免產生後遺症。否則,據報載某國中生還未出社會賺錢,就得承擔其死亡父親所欠銀行的房貸一千萬,恐怕就會出現在你身上。   
  最後,在此建議做父母的,處理遺產可千萬不能偏心,否則會害到兒女,輕則心中有怨,重則為遺產反目成仇,進而打官司,甚至上「頭條新聞」,成為議論焦點,做父母的,如果真能做到某程度的公平,至少可以避免家庭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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