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專區 |
性別主流化概念 1.定義:「性別主流化」係指,所有政府的政策與計畫要具有性別觀點,並在作成決策之前,就該政策對於女性和男性的影響分別進行分析研究。政府在規劃國家的各項政策時,應該全盤地從性別的觀點去思考。對於既存的各種國家法律、政策與司法制度都要從性別的角度出發,重新檢驗既有的政策是否符合性別平等的目標。 2.目的:性別主流化的策略希望達到下面三種目標: (1)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2)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者與受益者。 (3)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3.基本概念 (1)性別主流化是一種促進性別平等的策略。 (2)性別平等是一種價值,而不是特定人口的福利: 性別平等不等於婦女福利?性別主流化要求政府全盤地檢討目前勞動、福利、教育、環保、警政、醫療等政策中所隱藏的性別不平等,重新打造一個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全面地調查並瞭解政府政策的各個面向為何?在社會中所造成的性別不平等的現況為何?並評估所有政策裡是否有違反性別平等的因素、檢討既有的政策與法令,前瞻性地提出具有性別意識的政策與法令修正。 (3)聯合國對於性別主流化綜合性的解釋: 「.…..任何計畫性活動(包括各方面、各階層的立法、政策或策劃等)對女人和男人影響的一個評量過程。它是讓一個女人和男人關心並體驗政治、經濟和社會層面中的設計、執行、監督和評估等主要面向的策略,使女人和男人從這之中平等的受益,而不是延續過去的不平等。最終目的是達到性別平等。」 備註:本資料摘自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陳惠馨委員講授「性別主流化」課程之內容。 CEDAW專區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件:
性別主流化訓練實施計畫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102年度『性別主流化訓練』聯繫窗口 · 102年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參加性別主流化訓練學習情形調查表.xls · 102年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表.doc 性別主流化訓練課程講義資料 |
- Jan 19 Sun 2014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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