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撫卹事由係分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及「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6項;其法定要件亦於撫卹法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據此,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如擬申請因公撫卹,各機關人事單位應以嚴謹之態度,根據發生事實,依法辦理撫卹案之陳報事宜;如有個案須協助申請撫卹案件,亦應儘速協助家屬依撫卹法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後,報送本部審定。

二、至於各機關辦理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時,經依各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酌後,若初步認為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惟遺族仍堅持提出因公撫卹之申請,應依法就事實詳載,覈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遺族之陳情案或相關舉證資料,依程序報送本部,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其遺族之權益。依據銓敘部102年11月7日部退四字第102378179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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