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9月17日局給字第0990064481號函修正,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使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請增加班費經費之案件有所依據,特訂本處理原則。
二、 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三、 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時,其審議基準如下:
(一) 業務量成長未達百分之十者:
仍請於各機關現有加班費數額內支給。
(二) 業務量成長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員額數未增加或增加比率低於業務成長量者,請依附表「(機關全銜)請增加班費需求事實表」填列機關業務量成長情形、員額數增減情形、是否有擬訂相關改善員工加班情形計畫(如,工作流程簡化、作業程序電腦化或對於非核心及未涉及公權力業務運用委託外包及志工服務等人力替代措施等)及難以其他方式作為加班補償之理由等資料,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三) 前二款之業務量成長情形,應以量化資料表現為原則,無法量化時,應就業務實際負擔狀況詳細說明。
四、 各機關請增加班費案件,必要時得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專案評鑑小組,實地瞭解加班費支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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