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9月10日局考字第09900643872號函。
二、查法務部89年4月12日(89)法律字第008393號函釋,有關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益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另查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110條第1項規定略以,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是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之內容發生內部效力。又依法務部99年7月13日法律字第0999027993號書函略以,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係屬二事,且內外部效力生效時點並非必然同一,倘法規規定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須俟外部效力發生後之特定時點起始生效者,自應依該法規之規定並將該規定內容於處分書內敘明,俾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因應(詳如附件影本)。先予敘明。
三、 現行依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之先行停職,應屬行政處分尚屬明確,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合法送達相對人起依停職處分之內容發生內部效力。又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停職處分內部效力之生效時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茲依前開法務部99年7月13日書函規定,因行政程序法及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分別規定內、外部效力生效時點,本無衝突或牴觸。準此,本案貴處所詢仍請依獎懲案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四、又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未來辦理類此停職案時,請權責機關(主管機關)發布停職令前與當事人服務機關密切聯繫,務使停職令速送達服務機關轉送當事人,俾避免衍生當事人權益爭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88z88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