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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簡要說明:


一、8922日以前,公教人員曾任補充兵之年資,原得併計為退休年資,惟國防部在8922日修正生效之兵役法中,將補充兵役定位為「訓練」,並以行政命令解釋非屬服役性質。因此,公教人員曾於892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自此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從而亦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二、現在國防部已重行認定補充兵役之軍事訓練可「視同現役」,銓敘部爰重行令釋表示,公務人員於892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本所同仁如具有退撫新制以後(公務人員8471日以後),未曾辦理補繳退撫基金之補充兵年資者(包含經折抵役期之大專集訓年資),請儘速於三個月以內,檢具補充兵證件洽人事室辦理補繳事宜,俾未來退休時,該補充兵年資可以併計核算退休金。如超過三個月始提出申請者,補繳時必須加計遲延利息;如逾5年而仍不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不得再要求補繳,未來退休時亦不得要求併計退休年資及核算退休金。


五、上述時限之起算時間,公務人員為99819日(銓敘部令發布日),具有此類年資之同仁,請務必把握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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