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9年8月9日公訓字第0990010161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第5項規定:「依第3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條第3項......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次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略以:「......說明......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因此,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三、有關......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案,......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由確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
三、本案依上開法規、函釋,並參酌考選部、教育部上開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以進修碩士、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按以休學者雖具有學校學籍,惟並未有實際從事進修之事實,非無法立即接受分發,爰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尚有未合。
四、該會92年10月6日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釋略以:「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進修碩士如辦理休學得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經參酌教育部就「在學」之認定標準為「具有學籍」,而休學者亦具有學校學籍,爰似可同意以「休學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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