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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2-210


傳真:02-23979744


承辦人:吳俊霖


電話:02-23979298329


E-Mailhope500@cpa.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129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8003330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有關任用機關未具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得否代理未出缺之任用職務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8121日 部銓三字第0983135388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略以,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機要人員、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不得代理出缺之職務;至非屬出缺之職務,得由各機關預為排定之現職人員代理。另派駐國外未具任用資格之派用人員,調回國內服務時,該等人員尚不得代理機關內出缺之任用職務。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僑務委員會)、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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