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03年3月7日內授移字第1030950996號函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公務員違規赴陸情形不斷增加,請轉知所屬進
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
退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
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
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本府審核其事
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送達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該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
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
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
填申請表經本府附註意見,陳轉該部申請許可,始得進
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
務員(含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之教師)進入大陸
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及「簡任第10職等
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
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按涉公務事由與否,分
別向服務機關申請或經服務機關函報本府核准,惟機關
首長均應向本府申請,違反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四)前揭非因公赴大陸地區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
,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服務機關,惟機關首長及
因公赴大陸現職人員則須送交本府政風處備查。另有具
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
處理。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
、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及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
http://www.pthg.gov.tw/planpop/index.aspx)下載
。(檔案下載/more/請選擇查詢條件:關鍵字:赴大陸/GO
/公務人員、警察人員、縣市長、政務人員等赴大陸申請
表、返臺意見反映表(990918修正)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
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9909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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